第五十九章 版权(2 / 2)

走进修仙 吾道长不孤 3674 字 1个月前

“我族也有类似的规矩啊。”王崎停下笑声,喘了口气:“当大众需要更多的作品,当作品被具备了正面的社会意义,一个文明,就自然而然的会开始鼓励创作者进行创作——艺术面向市场的时候,财帛就必然会出现。哦顺便提一句,对于你们来说,这个‘财帛’可以替换成‘文气’。作者们认为他们应该拥有自己作品的应有权利。版权概念随之产生。”

幼帝愣愣的问道:“保护这个……‘版权’,难道不对吗?”

前世的记忆实在是太过混乱了。王崎记得一个“艺术家反对版权保护”的故事【指斯派德·罗宾逊《忧郁的大象》】,一个叫亚伦什么什么的黑客【《互联网之子》亚伦·斯沃茨,因反对“知识产权”而被联邦政府“迫害”并最终自杀】,以及北欧的某些盗版支持政党。他一时之间竟无法分清这些人哪些是真的,哪些是虚构作品当中,甚至没办法分清这些不同个体或群体是为什么反对版权保护的理念。

但是,他不会为此词穷。

王崎点了点头:“当然对啊——但是,版权有一个规矩,那就是只保护表达,而不保护思想。”

这句话过于直白而粗俗。但是没人会去为此而指责王崎了。

版权只能保护表达,因为作品的相似度是可以衡量的。但是,作者的思想无法在法律可接受的范围内进行衡量。

如果用音乐来说,那就是“翻唱”与“变奏”吧。

同样的歌谣,同样的乐曲,在不同的演绎者手中,可以表达出截然不同的意味。同样的一段旋律,或许有些人会用它表现理想的慷慨激昂,而有些人则会用它来表现爱恋的美好。

而同样的事情,也可以放在文学上。岳飞一曲《满江红》,那是千古忠义。而若是同样的句子,出自秦桧之手,那这首词怎么看都透着慢慢的虚伪。若有人说谭词同写了“引刀成一快,不负少年头”,那这诗自然是慷慨激昂的——可实际上,它的作者叫汪精卫。

但是在法律面前,岳飞写的《满江红》与“如果存在”的秦桧《满江红》,必然是“一样”的。

“表达”与“思想”,实际上是分开的。

也正是因为如此,法律上,还存在着“无意识抄袭”的罪名。

披头士的主吉他手兼主唱之一的乔治·哈里森在1971年被指控抄袭。他的作品《y sweet lord》被指控抄袭一首叫做《he's fe》的歌——这是地球历史上第一次闹上法庭的“音乐抄袭”案件。

而最终的结论,则是哈里森曾经听过原告的歌,然后忘了它。而在创作的时候,他又无意识的引用了这一首歌的旋律。

而这个案件甚至烧到了披头士的每一个成员身上。查克·贝里和约翰·列侬的《e tother》被指控抄袭《you can't catch 》。小野洋子则被指出《yes, i' your anl》与三十年前一首老歌重复。

到了八十年代末,欧美流行乐坛就变成了一个可怕的狩猎场——每一个有名望的音乐人都在猎人的目标之内。

——你不可能记住自己听过的所有旋律。如果你不自觉的引用了,哪怕是用来表达与原作者完全不同的思想,那么在法律上,这就是“抄袭”。

甚至于说,被认定是“无限可能”的幻想类文学,同样存在这样的困扰。

范·沃格特《太空警犬之旅》与《异形》,本·波瓦和哈兰·艾里森《碧露》与《未来战警》……

文学之中,甚至存在一个词语,叫做“文本间性”。其提出者茱莉亚·克里斯蒂娃甚至认为,仅从文字上看,并不存在完全原创的作品,一个作者读过的书,听到的话,也不可能完全隔绝于其文字之外。

王崎张了张嘴,没有说完。他只能朦胧的记得一些例子。

但是,毓族五十三万年积累的文化,却使得宙弘光迅速的理解了王崎所说的一切。即使没有多少例子,他也听得懂。

“实际上,和左相您的对话呢,我就确认了,毓族的文论,是无法完全否定‘客体论’。而在客体论成立的前提之下,‘保护表达’就显得很怪异了。”

王崎如此说道。

宙弘光则跌坐在地上。

毓族面对两重绝望。

第一重,是“发明”与“发现”的绝望。

人族的学者,目标一直都是“发现”。他们从不认为自己能够发明物理定律。而他们的终极目标,则是穷尽道路——最好让后世再没有可以研究的东西。

而若是有人将天人大圣的数据库摆在他们面前,他们绝对会无比喜悦——因为他们“发现”了,署名的不是自己。

而毓族却一直都是“创作者”。

因为,他们明白,“创造”是“无穷”的,而“发现”则是有尽的。这是两重不一样的概念。

尽管文化上的“热寂”,理论上是不会到来的。

而第二重,就算他们能够越过第一重绝望,建立客体论,他们对文道的信仰也必然会崩塌。

他们便从自由的文人,变成了“文道”这尊神的祭祀。

而悖逆了“文道”固有的意志进行的创作,将不会有文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