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40章 贫穷的原罪(1 / 2)

喷神 浙东匹夫 3517 字 7天前

冯见雄叹了口气:“范哥,你说的‘长线投资、不靠卖股变现’的投资理念,理论上当然是可以存在的。如果一家公司盈利的年份,确保都给分红的话,巴菲特之流完全可以靠分红就把本钱收回来——但是,你见过中国有几家‘很有前途’的公司,给股民分红了?

三桶油有盈利么?它们好像是年年亏损啊。这样的公司,每年的分红连银行存款利息都不如,你要股民长线持有几十年,让他们饿死么?

别的盈利的绩优股,有是有,可是你见过多少是现金分红的?我敢说,100家盈利的a股公司,现金分红的绝对不到10家。其他公司宁可财务报表花团锦簇、显示盈利……但是到了年底的时候,宁可给股民配新股,也不把现金流拿出来分哪怕一毛钱红。

当然,这招理论上没错,毕竟有‘把盈利投入扩大经营、升级技术’之类的金字招牌挡着遮羞嘛。国家最喜欢吹嘘的,不就是‘当年港资短视、华为中兴一盈利就想分红,幸好任正非之流顶住压力、与港资分道扬镳,把盈利资金投入来年的再科研,才有了华为中兴今天的成就’。

可是,a股上着几百家绩优股,个个都是华为中兴么?个个都有资格说‘所有盈利现金流都要花在刀刃上’么?

‘股民的钱进了股市,就只能从其他后来的股民那里击鼓传花得到套现、绝对不可能从融到资的上市公司嘴里再吐出来’的比例,是不是太高了?”

网红经济学家们对格雷厄姆“价值投资”理论的理解,似乎仅仅只要满足“公司的资产、未来预期盈利总现金流”高于目前的总股本,就叫“值得被价值投资”了。

但他们忽略了最重要的一点:

那就是价值投资的关键,在于股权投资金额的变现渠道是否健全。

按照价值投资理论,变现渠道应该包括两类:

第一类是我不用卖出股票,就每年拿股票的分红,如果可以比银行储蓄、债券理财这些利润高,或者“预期将来的分红总额会比其他投资产品高”,那就值得投资。

第二类,是当被持股公司进入暮年、可以预期其将来一直到“死”为止的总收益之和,都已经不足其现有资产的总和了(比如,一家公司目前所有有形、无形资产评估出来,加一块儿值100亿,但是可以预期它的生意已经过气,就像柯达胶卷这些夕阳产业,如果理论上算出来未来到死一共能赚回95亿。)那么,在这个临界点上,价值投资者就应该退出,号召公司别做生意了,分尸把100亿分掉处理掉。

上升期的分红,加衰退死亡期时处理尸首的一次性回本,这两部分加起来,就是价值投资者的全部收获。

注意,这里面的“退出”,是不包括“把股权卖给下家”这种“击鼓传花”的,那就仍然是“投机变现”的对价了,而不是“价值投资”的价值了。

这么一解释,就可以看出那些“狗绳理论”说国内也能价值投资的网红经济学家们,错得多离谱了。

以中石油为例,先看其第一部分的回本能力:按照这些年它的德性,基本上可以预期到它的盈利能力会永远为负,年年亏损、永世不得翻身、永远不可能分红。那么,他们从“股息/分红”这个角度评估出来的价值,就应该是0,一分钱都不值。

股民持有中石油100年,也拿不到1分钱分红。

再看第二部分,当“可以预期这家公司未来永远也不可能赚钱、只会越折腾让现有资产越少”时,果断杀了公司分肉——这条路也被国家堵死了,因为国家是不许把三桶油分尸的。

所以这块的价值,按照价值投资理论,理论上也是0。

所以中石油跌再低,都不敢说“已经挤干了泡沫”。

……

“这种股票,股民只要找不到将其股份击鼓传花的下家,就没有别的保底变现渠道了——你们说,买这种股票的人不是犯贱么?他们跟因为贪婪而入坑传销的有什么区别?这种人就算赚了钱,也不过是搏傻搏中了而已,跟投资没什么关系嘛,进赌场也一样可以的。

普天之下最朴素的投资真理,那就是b把钱给了a,是指望将来a发达了给他回报。但是在国内,有多少a对b说:虽然你给我钱了,但是回报这玩意儿你别指望我啊,你应该指望c比你更相信我,然后把你对我的信心转嫁给c——这特么叫什么玩意儿?

所以,我一直觉得,在国内搞内幕交易类犯罪,在法理上就应该分情况。非法集资的,那当然应该枪毙——因为他们是在欺骗那些想存款的平民,伪装成银行吸储。而人民是没有权力选择不当人民的,人人都要存款。

在债券、期货领域内幕交易的,就相当于外国的内幕交易罪,同等量刑论处,也是合适的。

至于股市上的内幕交易,说句良心话,性质就能赌场里出老千差不多,而且也不是什么变牌、变骰子。而是那种‘牌和骰子已经摸好,然后偷看别人底牌和骰子结果’类型的出千。”

冯见雄铿锵有力地说完这番血淋淋的话,场内的男男女女都陷入了沉默。

道理,其实他们平时模模糊糊多少是知道一点的,只是没有冯见雄说得那么透彻、赤裸裸地毫不掩饰。

所以,让那些正人君子和名门淑媛多多少少有些不适。

范建本来还想把自己和他父亲的事业抬高到什么光伟正的高度上去,然而结果看来,似乎也没那么伟大——只是一个在赌场里抓老千的。

你们保护投资人了么?不,你们保护的只是一群赌客。